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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刑事案件地域管轄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4W

對於刑事案件來講,在確定管轄的時候,就包括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等情況。而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來管轄的,但此時應該有哪裏的基層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呢,這就是地域管轄的內容了。在地域管轄中也會涉及到不同的種類,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如何確定刑事案件地域管轄

一、刑事地域管轄的種類

可分爲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

(一)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爲訴訟的特定法律關係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爲標準而確定的管轄。

(二)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爲標準來確定管轄的。

(四)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通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區內,各該人民法院均有,第23條至33條在特殊地域管轄中常給有關案件規定了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樣一來,就往往發生對同一案件,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民事訴訟法規定,遇有這種情況,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如原告同時向兩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這就是所謂的選擇管轄。

二、如何確定刑事案件地域管轄

(一)如果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情況,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最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住所地。司法實踐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竄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羣衆更加了解案情,對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羣衆強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審判的;被告人可能判處、緩刑或者,而應在被告人居住地進行監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二)刑事案件原則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爲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犯罪地在幾個人民法院轄區內的,這幾個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有管轄權。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理論根據在於:犯罪地是犯罪證據集中的地方,便於犯罪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也便於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理覈實證據,正確及時地審判案件;

犯罪地的人民羣衆最關心本地所發生的案件的審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便於當地羣衆去旁聽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同時發揮人民法院庭審的教育作用;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通過審判自己轄區內發生的各種犯罪案件,便於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況,研究總結犯罪的特點、規律和趨勢,提出防範的建議和措施,搞好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

我國法律中中主要將其分爲了四類,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大概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現實中,確定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時候,但原則上來看是由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