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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地域管轄怎麼確定?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15W

地域管轄的種類可分爲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

刑事案件地域管轄怎麼確定?

(一)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爲訴訟的特定法律關係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爲標準而確定的管轄。

(二)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爲標準來確定管轄的。

(四)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可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通過協議,選擇在某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產生的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發案地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更加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中主要將其分爲了四類,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現實中,確定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時候,但原則上來看是由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