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職務侵佔罪的地域管轄如何確定

欄目: 職務侵佔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5W

職務侵佔罪的地域管轄如何確定

當今社會,很多人爲了金錢不折手段,甚至有人不惜利用職權侵佔公司的財物,殊不知這種行爲會構成職務侵佔罪。那麼大家知道職務侵佔罪由哪個法院管轄嗎?關於職務侵佔罪的地域管轄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了解答,大家可以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職務侵佔罪的地域管轄是如何確定

我國法律規定,職務侵佔罪一般情況下應爲犯罪行爲地管轄,而犯罪行爲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爲這樣更有利於公安機關調查本案的犯罪事實。

二、職務侵佔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爲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爲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爲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即化公爲私。但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爲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爲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爲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爲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刑事犯罪一般情況下都是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因此職務侵佔罪也不例外,就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