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職後解除勞動合同
聘用方: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方:
(以下簡稱“乙方”或“廠長”)
家庭住址: 電話: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方經全體董事會決議,聘請乙方擔任甲方的廠長。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離職後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聘用期爲 年,爲固定期限合同。
1.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1.3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爲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權利與義務
2.1乙方受聘爲公司的廠長後,對公司的生產、工藝、質量負責;
2.1.1主持公司的生產、工藝、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經理的各項決議並向總經理報告工作;
2.1.2根據企業年度銷售量及市場狀況擬訂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技改方案,並報請總經理批准並實施;
2.1.3遵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根據實際需要,擬訂公司生產質量管理機構設臵方案,組織編制厂部的各項具體規章和基本管理制度;
2.1.4提請總經理聘任或者解聘厂部工作人員;
2.1.5受總經理委託代表公司參加各項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