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時間爲多久
勞動者勞動仲裁時間的期限爲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
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所以說,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爲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開始計算。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當事人未能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效終止,如果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仲裁時效應該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