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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45W

一、 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係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髮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爲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髮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的受理情況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無管轄權爲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爲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經審查認爲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於勞動合同中有關規定的具體條款,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事項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涉案事實和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