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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確認只能單獨起訴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2.5W

勞動關係確認只能單獨起訴

勞動關係有的時候並不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難以確認,這個時候就需要對勞動關係進一步確認,確保勞動關係存在。但是大家也想知道勞動關係確認只能單獨起訴嗎,勞動關係不明確的時候,協調解決不好的,只能通過法律解決。

一、勞動關係確認只能單獨起訴

當事人僅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提起訴訟,是否應予受理的問題,曾經歷過受理與不受理之間的多次變化。2008 年7月市高院《關 於勞動爭議糾紛若干程序問題的意見》中在確認勞動關係爭議的處理問題上,提出“當事人僅就與用人單位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向仲裁部門或法院提出確認請求的,一般應當向勞動者釋明,要求其增加與勞動關係有關的支付勞動報酬等實體請求,以避免重複仲裁或訴訟,及時周嚴地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

據此,當時傾向於對於單獨確認勞動關係爭議的案件不予受理。這主要考慮:訴分爲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確認之訴爲權利確認之訴,而勞動關係的是否確認屬於雙方間事實關係狀態的認定,不屬於權利確認之訴,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而應由勞動行政部門主管。但因《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中明確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列入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僅就確認或否認勞動關係訴求提起訴訟的案件屢屢發生,如何妥善解決高院指導意見精神與上位法規定之間的衝突,一時成爲處理此類案件的焦點。

二、判實踐中涉及單一要求確認或否認勞動關係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提起此類訴訟的訴因

1、勞動者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要求所需,要求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認定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範圍,工傷認定亦是法院受理工傷保險待 遇糾紛的必要條件。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係時,爲了 避免引發矛盾,往往建議勞動者先行訴訟確認勞動關係。

2、勞動者爲補繳社會保險而要求確認某段期間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 此種情形多爲勞動者已從單位離職十餘年,後欲讓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而提起確 認勞動關係之訴。

3、人單位不服仲裁確認勞動關係的裁決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雙方無勞動關係。勞動者在仲裁時將確認勞動關係作爲訴訟請求之一,仲裁委員會確認雙 方存在勞動關係,但對勞動者其餘請求不予支持。用人單位認爲雙方不存在勞動 關係,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通過小編的闡述,大家對於勞動關係確認只能單獨起訴已經有充分的認識,勞動關係無法協商解決的,只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通過訴訟程序來對事實存在的勞動關係進行確認,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大家需要向法院提出關於勞動關係確認的訴訟請求,法院在接到訴訟請求以後會積極的受理,經過審理,給大家滿意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