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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能申請工傷嗎? | 高溫作業中暑

欄目: 高溫補貼 / 發佈於: / 人氣:4.52K

一、高溫作業中暑 職工能申請工傷嗎?

高溫作業中暑 職工能申請工傷嗎?

2012年起實施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爲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職業病目錄》所列第四條物理因素所致的職業病中,第一項就是中暑。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但是,雖然中暑是夏季容易遇到的疾病,但能被認定爲工傷的情形,必須是“職業性”的——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在《職業性中暑診斷標準》中規定,診斷職業性中暑,必須根據高溫作業人員的職業史(主要指工作時的氣象條件)及體溫升高、肌痙攣或暈厥等主要臨牀表現,排除其他類似的疾病,纔可診斷爲職業性中暑。

二、用人單位提供高溫保障

1、條件界定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溫,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用人單位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高溫福利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用人單位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的發佈標準是根據省裏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爲4個月(6月、7月、8月、9月)。

3、中暑處理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出現中暑症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並採取必要的對症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爲職業病的,中暑職工即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就診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按照我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確定勞動關係後,首先要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者工作期間發生了工傷後,是可以按照工傷的等級向當地社保中心申請工傷賠償的,如果在申請賠償時雙方有任何的爭議,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方式來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