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爲目的,作爲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爲按份共有處理。(2)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