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條件: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3、符合一夫一妻制;4、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疾病的,禁止結婚。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