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①男女雙方完全自願;②達到法定婚齡;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2)結婚的禁止條件如下:①當事人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