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的必備條件有: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達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