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分別規定了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兩者的區別表現在:1、法定解除權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無須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約定,當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均可直接援引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
2、而約定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約定解除的條件以及行使方式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只要這些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兩者的聯繫表現在:
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可以並存。一方面,約定解除權可以對法定解除權作具體的補充,譬如對不可抗力作出解釋,規定何種事件屬於不可抗力等。另一方面,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可以改變法定解除權的適用。譬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不管違約是否嚴重,只要違反某一項義務,對方即可解除合同。從合同自由約定和合同法律規範的任意性出發,這些約定均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