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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的區別

欄目: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32W

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的區別:
第一,先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僅阻卻合同履行效力的發生,並不產生消滅合同的法律效果。當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合同解除,則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
第二,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當事人先期違約,合同法定解除權的產生原因,是一方先期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沒有法定理由,當事人也可協商解除合同。
第三,在兩種權利可以選擇行使的場合,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可以節約合同成本,保證當事人的履行利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