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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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在廣大農村普遍存在,是一種小規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它實際上是承包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爲。互換後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