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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的參加人是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9.79K
勞動爭議仲裁的參加人是
聽證程序的參加人

(一)聽證參加人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二)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①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②申請回避;


③委託1至2人作爲代理人蔘加聽證,並出具委託代理書,明確代理人權限;


④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⑤審覈聽證筆錄。


(四)在聽證過程中,本案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理由、依據,同當事人質證。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被處罰企業對行政部門開出的行政處罰表示不滿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在聽證過程中企業如有充足的理由表明企業並無違法行爲,行政處罰也會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