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聽證參加人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
(二)聽證參加人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①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②申請回避;
③委託1至2人作爲代理人蔘加聽證,並出具委託代理書,明確代理人權限;
④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⑤審覈聽證筆錄。
(四)在聽證過程中,本案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理由、依據,同當事人質證。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被處罰企業對行政部門開出的行政處罰表示不滿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在聽證過程中企業如有充足的理由表明企業並無違法行爲,行政處罰也會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