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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一年工作日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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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一年工作日哺乳假
產後一年工作日哺乳假
從以上法規、規章中可以看出:

第一,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可以依法享有哺乳期,哺乳期期限即女職工產假期滿開始上班之日至嬰兒滿1週歲爲止。

女職工有經縣、區以上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爲體弱兒的,還可以再享有不超過6個月的哺乳期。

第二,哺乳假與哺乳期是緊密相關而又不同的兩個概念,哺乳假指的是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享有的每天兩次、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假增加30分鐘。

第三,女職工請哺乳假,算作勞動時間,企業不得減發基本工資

第四,女職工離開企業回家或到其他地方哺乳,其在企業外往返途中的時間只能從30分鐘時間內扣除,不能另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