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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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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孕期產期哺乳期法律上面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和《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四條規定,哺乳期應爲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週歲。 在這期間單位每天是要給時間給女工進行哺乳的。有些單位是半天,有些是按小時來計的。並且在此期間所在單位繼續給發工資的 女職工產假爲90日,其中產前休息15日,難產增加產假15日,多胎生育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如果孕婦所在崗位對胎兒及母體有危害,單位應暫時把職工調離此崗位。 勞動合同法孕期產期哺乳期時間定爲一年,每班工作應給予其兩次授乳時間,每次純授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 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