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於理順勞動關係,在權衡國家、企業、勞動者三者利益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和社會環境。
2、有利於加大國家宏觀調控力度,縮小貧富差距,通過法律手段引導國家經濟良性循環、持續發展,積極應對經濟全球化過程中面對的各種挑戰。
3、有利於用人單位順應勞動關係立法變化的趨勢,加快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推進用人體制機制的建設和創新,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向心力,減小人事相關管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促進用人單位長遠穩定發展。
4、有利於充分調動、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爲企業、爲社會多創財富,多做貢獻,以緩和貧富差距拉大引起的社會矛盾,進而爲國家穩定,企業盈利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