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不屬於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7、因繳納住房公積金引發的糾紛。
8、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9、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詳細的爲大家介紹了一下勞動關係勞資關係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實際上勞資關係也是屬於勞動關係的一種,也就是說勞資關係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另外,我國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的時候,針對一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爭議,法院是不進行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