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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適用程序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9.47K
拘傳的適用程序
適用拘傳的基本程序是怎樣

可以參考以下關於適用拘傳的基本程序:


(1)由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覈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爲《拘傳票》)。《拘傳證》上應載明被拘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工作單位、案由、接受訊問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拘傳的理由。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進行。根據《規則》第81條,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3)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諸如警棍、警繩、手銬等戒具,強制其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