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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03W

刑事訴訟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很多人認爲只有在刑事訴訟中才會有拘傳,但其實在一些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也是可能會涉及到拘傳的。不過不同訴訟中採取拘傳的程序不同。那大家知道刑事訴訟拘傳的程序是什麼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 什麼是刑事訴訟的拘傳?

刑事訴訟中的拘傳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其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1、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直接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因此,拘傳不具有羈押的效力,訊問之後,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釋放。

3、拘傳不同於傳喚,傳喚適用於所有的當事人,傳喚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也不是拘傳的前置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

二、刑事訴訟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爲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公安人員或者司法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 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爲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爲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但此時採取拘傳措施,必須要先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拘傳條件才行,否則的話就是違法採取拘傳措施。而通常採取拘傳的地點,一般都是在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