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適用拘傳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其二、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其三、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