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法院可以調解嗎
法院可以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給付義務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認爲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