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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規定予以辭退理由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8.15K
法定規定予以辭退理由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法定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覈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爲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不在押,因此,司法機關採用傳訊方式通知他們到案。被取保候審人在接到傳訊後應當及時到案,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人不得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不要作證或者不要誠實作證。

(4)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或者隱匿、銷燬、僞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我國法律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爲,如果公民利用職務之便進行了偷稅漏稅等行爲後,也是會給企業或者國家造成一定額經濟損失,所以稅務機關也會對企業以及企業的當事人做出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條件符合了取保候審的條件後,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