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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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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勞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