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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廠要不要籤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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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廠要不要籤勞務合同
國企勞務合同要不要去?有什麼具體規定?
(一)簽訂合同方式的不同 合同工:工人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國企勞務合同要不要去直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 勞務工:工人與中心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上崗協議,與用人單位不產生直接的勞動關係。 (二)承擔的風險事務不同 合同工:合同工由於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用人以後所有各種難以預料的風險,即必須直接面對錄用員工的勞資福利糾紛,還要同時面對諸多政府部門,如勞動、人事、社保、公積金、檔案、戶籍管理部門等等; 勞務工:勞務工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約束,只有上崗協議,因此用人單位對不稱職的員工可以隨時退回至中心,由中心重新安排人員上崗,這樣給員工產生一種競爭上崗的壓力。勞動用工、退工、工資發放等大量事務性操作協調問題統一由中心處理,節約用人單位管理者的時間和精力,真正把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從日常事務中解脫出來,使其圍繞企業發展的目標專注於人員的選擇、激勵與考覈等企業急需解決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