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XX,男,1972年3月26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王X、唐XX,新餘市渝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餘XX公司,住所地新餘市XX。
法定代表人錢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XX,江西XX律師。
被告撫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樑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傅X,該公司員工。
委託代理人謝XX,江西XX律師。
被告胡XX,男,1967年7月16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肖X、艾洪清,江西袁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傅XX(又名傅XX),男,1972年8月8日生,漢族。
原告傅XX與被告新餘XX公司、撫州市XX公司、胡XX、傅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傅XX於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新餘XX公司、撫州市XX公司、胡XX、傅XX的起訴。
本院認爲,原告自願要求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傅XX撤回對被告新餘XX公司、撫州市XX公司、胡XX、傅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減半收取爲65元,由原告傅XX承擔。
審判長黃愛裕
人民陪審員李雪梅
人民陪審員林武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