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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沒有提前3天通知辭退是不是合法的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01W
試用期沒有提前3天通知辭退是不是合法的

一、試用期沒有提前3天通知辭退是不是合法的

是合法的。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提前通知的,沒有規定需要書面通知,只要求說明理由,除了不符合錄用條件還有其他條件的,如何證明由公司負責舉證。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試用期被辭退要給賠償金嗎?

1、如果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公司需要對該“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2、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將其辭退的話,公司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四、試用期辭職的注意事項

1、試用期辭職的程序及手續: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試用期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2、試用期辭職信、試用期離職信、試用期辭職報告、試用期離職報告、試用期辭職通知書、試用期離職通知書、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書寫方法。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即可。範文可以通過試用期辭職信、試用期離職信、試用期辭職報告、試用期離職報告、試用期辭職通知書、試用期離職通知書、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範文來閱看參考。

試用期間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三天告知要辭退的話,是屬於合法的。我國《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關於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要提前多少天的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要辭退的原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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