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
2、證據必須是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和運用。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
4、證據須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存在疑問的,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獲取、製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也可以詢問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人員和見證人並製作筆錄附卷,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進行技術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