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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成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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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成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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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同保證,共同保證的成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什麼是共同保證共同保證是指數人共同擔保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履行而為的保證。共同保證的特點在於保證人不是一人而是二人以上。因此,在共同保證中發生保證人之間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共同保證除按份共同保證與連帶共同保證兩種法定型別外,還有其他諸多型別的劃分,各種型別的共同保證又因相互交叉、競合而形成頗為複雜的結構形態。不同結構形態的共同保證中,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及保證責任的承擔與分擔規則也是不同的。二、共同保證的成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1、保證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至於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是自然人、法人抑或其他組織,在所不問;數個保證人是與債權人共同訂立保證合同還是分別訂立保證合同,各保證人之間有無共同提供保證的意思聯絡,甚至是否知曉另有其他保證人,均不影響共同保證的成立。但如果兩個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一為有效、一為無效的,不能成立共同保證;兩個保證人發生合併,或者債權人於不損害其他保證人利益的前提下放棄對某一按份保證人的權利的,原來的共同保證也相應地轉化為單獨保證。2、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須為同一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