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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申請支付令

欄目: 民間借貸 / 釋出於: / 人氣:2.59W
民間借貸申請支付令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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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院支付令是什麼意思,如何申請?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督促程式,對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債權人可以不經起訴而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院向債務人發出督促還債的支付令後,申請民間借貸法院支付令如果15天內債務人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支付令因義務人提出異議容易導致失效

  支付令因債務人提出異議,容易導致支付令的失效與執行程式終結。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式,依此規定,人民法院僅對債務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形式審查,只要異議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即可認定異議成立,支付令失效。

  同時,支付令還會因申請人的行為導致督促程式終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後,經審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一)當事人不適格;

  (二)給付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證明檔案沒有約定逾期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債權人堅持要求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

  (三)債權人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屬於違法所得;

  (四)債權人申請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或者申請支付令同時又要求訴前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