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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從判決生效後開始計算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9.87K

假釋考驗期從判決生效後開始計算嗎

一、假釋考驗期從判決生效後開始計算嗎?

假釋考驗期不是從判決生效後開始計算,服刑期間也不是所有罪犯都有機會假釋的,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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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釋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三、假釋期間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假釋期間犯罪不構成累犯,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後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之內。犯罪分子被假釋的,假釋考驗期期滿才視為刑罰執行完畢,所以這5年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假釋考驗期是從法院裁定假釋以後開始計算的,在假釋考驗期結束以後當事人還需要回到監獄當中辦理釋放證明,假釋期內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考驗期滿後司法機關也會向社會公告,當事人現在已經被刑滿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