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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刑期從判決之日起開始計算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3.9K

一、管制、拘役刑期從判決之日起開始計算嗎?

管制、拘役刑期從判決之日起開始計算嗎

1、管制、拘役刑期都是從判決之日開始計算的,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有期徒刑,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根據我國《刑法》第38條的規定,判處管制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而違反禁止令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相關的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3、拘役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在法院沒有作出判決之前,誰也不能準確的推斷對犯罪嫌疑人最終的刑罰就一定是管制或拘役,其實所有的刑罰基本上都是從刑事法庭的判決書生效的並開始執行的那一刻開始計算的。但相較於其他的刑事處罰管制,管制和拘役明顯是比較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