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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樣品買賣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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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樣品買賣特徵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樣品買賣特徵有哪些?

樣品買賣具備以下特徵:

1、樣品是對標的物品質的約定

在樣品買賣中,出賣人交付的貨物必須與樣品具有同一品質。它是以樣品來確保標的物的品質,而不是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與樣品品質相同為生效條件,也不是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與樣品不同為解除條件。

2、樣品買賣須有樣品存在並明示為成立。

樣品須在訂立合同時就已存在,並且當事人須將這種存在訂明於合同之中,如在合同中寫明“以樣品確定標的物的品質”或者寫明“按樣品買賣”等。雖經出賣人向買受人提示樣品,而並未將樣品約定作為買賣合同的條件明示於合同之中,則不成立樣品買賣;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後,出賣人在履行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提供樣品,也不構成樣品買賣。

二、樣品買賣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由於樣品買賣是在買賣關係中附加了出賣人的一項“須按樣品的品質標準交付標的物”的擔保,因此,樣品買賣除適用普通買賣的規定外,還產生下列效力:

1、出賣人應按樣品所確定的品質標準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

因為樣品買賣是以約定的樣品來確定合同最終應當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因而樣品約定本身具有最重要的法律意義。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保證樣品不受損害,以免影響當事人對樣品的認識。當事人還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對樣品的品質進行說明,以特定的形式固定樣品品質,來確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品質是否與樣品一致。

這種說明,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進行或者經過雙方同意。樣品買賣的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及其說明的品質不相一致的,即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品質好於提供的樣品的除外。如果買受人以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不符而拒絕受領標的物時,應由出賣人證明標的物的品質與樣品的品質相符,否則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應由買受人就標的物的品質不符樣品的品質負舉證責任。

2、樣品買賣是以樣品來決定標的物的質量是否有瑕疵,所以,只要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就不發生瑕疵擔保責任。

但是如果樣品存在隱蔽瑕疵,買受人無法從表面看清樣品有無瑕疵的,為保護買受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條對此做出特別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是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買賣合同在當代的中國是比較常見的,但是不同種類的買賣合同在具體法律規定方面都存在著不一樣的內容,比如說樣品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嚴格的按照《民法典》的內容來確定,同時也是具有自己獨特的特徵的,比如說樣品是對於標的物品質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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