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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賠償責任減輕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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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賠償責任減輕的情況有哪些

要是在工作中,僱員的人身受到損害的話,則此時可以要求僱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的,還需要看實際是否有可能減輕責任的情況。究竟僱主賠償責任減輕的情況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僱主賠償責任減輕的情況有哪些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又同時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二)比如說,僱主應在施工前向施工人員強調說明戴某些防護用具,因僱主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故應承擔部分責任。但僱員應該知道不戴防護用具的危害性,據此應對自己不戴防護用具這一重大過失承擔責任,所以僱主的賠償責任可減輕。

二、僱員受害責任有哪些

(一)僱員受到人身傷害。僱員為僱傭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判斷僱傭關係是否成立,首先是當事人之間是否有書面的僱傭合同,如果存在書面的僱傭合同,則僱傭關係成立;如果未訂立書面合同,則需進一步考察雙方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僱主對僱員的控制力,即選任、指揮和監督僱員的行為,也成為判斷僱傭關係有無的重要因素。僱員必須是僱主所選任,並接受其監督的勞動者,其與幫工不同:幫工不受被幫工人的監督。這裡所說的損害是指僱員的人身傷害,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

(二)僱員在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這裡所說的在僱傭過程中,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只要是在僱傭活動過程中遭受的損害,不論是因工受害,還是僱傭活動以外的第三人致害僱員,僱員都有權要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僱主在第三人致害僱員時對僱員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三)僱員受害與執行受僱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只要是在僱傭活動過程中,不管僱主和僱員的主觀意志如何,僱員的行為在客觀上與執行事務有內在聯絡,就可認定僱員的行為與執行事務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現實中,不管是僱員自己不小心造成了人身損害的,還是有其他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損害的,此時都是可以向僱主索賠的,但要是有上述幾種情況下的話,那麼僱主賠償責任減輕。也就是說不會按照實際的損害作出相應的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