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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責任情況有哪些

欄目: 交通事故賠償 / 釋出於: / 人氣:3.07W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責任情況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責任情況有哪些

車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有以下幾點:

1、車主與駕駛員為僱傭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2、駕駛員為職務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3、車主出租、分包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出售車輛未過戶,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覆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號]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2、被盜車輛肇事,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近幾年來,由於人們對於安全意識的認知薄弱,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屢見不鮮。一般交通事故發生後,隨之而來的就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和相關的賠償問題。在交通事故糾紛的實踐中,車主或多或少都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因此安全文明的駕駛是每一位駕駛員都應該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