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下班工傷賠償可以申請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條例規定,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國家勞動部於1996年8月12日釋出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第8條對哪些情況可認定為工傷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按該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須是本人沒有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身份證影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過和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場證人及用人單位對傷害事故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情況)。
二人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影印件(事發第一現場證人的所見所聞);
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工作證、押金條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係,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個人申請應提供用人單位情況:
(1)、用人單位全程,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絡方式;
(2)、工商註冊機關名稱;
(3)、法人代表姓名,聯絡方式;
受傷害人的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受傷害人委託他人申請的,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全部報送認定材料須為a4紙,有影印件的須提供原件由勞動部門進行稽核;
提交上述材料後,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工傷認定。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交通事故須出具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企業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須出具企業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被人毆打致殘者,須出具公安部門或法院的判決書。
工傷賠償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費用的,但是前提是員工自己在工作期間需要繳納一部分的保險費用,用人單位再繳納一部分的保險費用,這樣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就可以申請工傷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