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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當月交保險嗎

欄目: 社保糾紛 / 釋出於: / 人氣:2.33W

試用期也應該為員工繳納保險。交不交保險要根據被辭退的時間以及公司社保匯繳的日期。如果在做社保匯繳之前,那就肯定不交。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實際上,勞動關係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係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被辭退當月交保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