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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降薪員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可否解除?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5.11K

公司降薪員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可否解除?

支撐員工承受工作上的重任在公司上班多數是因為工資的水平還足以彌補其付出,但是一旦公司突然間的降薪必然會引起員工的不滿,尤其是在原本工資就不高的情況下就更容易讓員工產生離職的意向。那麼,公司降薪員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可否解除?

一、公司降薪員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可否解除?

如果勞動合同有了明確的工資約定,企業是不能單方面要求降薪的,這種情況企業構成違約,員工可以要求按合同履行,或者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賠償,員工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相應的賠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員工的工資都是都是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而不容許公司隨意違反約定就降低了員工的工資水準,此時降薪行為就相當於是違法合同而員工就有權要求終止並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