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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備案後自離後會有什麼影響嗎?

欄目: 勞動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36W

我國勞動合同備案後自離後會有什麼影響嗎?

在當今社會上,當我們從學校出來進入社會到企業工作的時候,入職時我們都會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很多時候,入職後我們覺得這家企業不適合自己或者已經跟其他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開始上班後有更好的單位想挖我們過去並且很急,時間不允許我們走正常程式離職時,那麼勞動合同備案後自離後會有什麼影響嗎,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來總結下。

一、勞動合同備案後自離後會有什麼影響嗎?

簽了勞動合同自離,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1)如果勞動者的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工資作為一定的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麼情況勞動者解除和終止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備案後自離後會有什麼影響嗎這個問題,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總結的相關條例,自動離職用人單位是有權利要求我們賠償的,但是在我們生活中自離後一般都是企業不給我們發放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在情況的允許下,我們還是要走正常的離職手續比較好,跟兩個企業都溝通下,如果我們是有更好的發展,企業也會人性化的儘快給我們辦理離職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