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勞動者交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勞動關係 / 釋出於: / 人氣:1.82W

勞動者交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為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雖然法律中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違約金,但對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除了法律中規定的內容外,就不允許格外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了。那實踐中,勞動者交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勞動者交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須交違約金的兩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下: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單位能向員工收取押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和第把十四條分別規定了禁止收取員工押金和違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和各種形式的風險擔保金,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勞動法是不允許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

不過,勞動合同法雖然禁止用人單位利用訂立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以及各種形式的擔保,但是還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具體的說是這樣: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的需要,按照勞動者資源的原則可以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以及要求勞動者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根據這個規定,如果單位商品貴重,需要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滿足下列條件,可以收取:

1、經營的實際需要;

2、勞動者本人自願;

3、必須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後。

則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兩種情形下。實踐中,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勞動者格外約定由勞動者交違約金的情形,但卻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並且,在勞動者入職的時候,單位是不能以任藉口收取押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