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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要如何發放工資

欄目: 工資福利 / 釋出於: / 人氣:1.89W

試用期要如何發放工資

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前,一般都會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期。勞動者只要付出了勞動,就應該獲得工資報酬,試用期也不例外。那麼試用期要如何發放工資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試用期要如何發放工資

由於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乾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於”原則,首先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二、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怎麼辦?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也應如期發工資,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單位不發試用期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主張試用期工資。

此外,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的此違法行為,勞動者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予以維權。

三、試用期工資有沒有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而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據瞭解,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應該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的。不管試用期之後是否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也應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甚至是不發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作為勞動者,如果您遇到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試用期工資的情況,您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依法維權,不過,此時您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資料才行。如果您不知道具體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您可以諮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