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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仲裁時間怎麼規定的?

欄目: 工傷賠償 / 釋出於: / 人氣:3.14W

一、工傷待遇仲裁時間怎麼規定的?

工傷待遇仲裁時間怎麼規定的?

工傷賠償產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1年,從工傷爭議產生時開始計算。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工傷事故賠償程式有什麼?

1、知悉工傷事故損害的發生: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案(節假日、週日順延);傷者到工傷保險指定醫院;

2、提出工作認定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啟動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4、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報銷工傷醫療費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通知書、診斷證明。

(2)工傷者本人身份證影印件。

(3)門診病歷影印件、收費發票、處方影印件及相關檢查、化驗單據影印件。

(4)住院病歷影印件,住院證、出院證。

(5)出院費用清單、每日清單、住院收費發票。

工傷申請仲裁的時間是一年,出現工傷之後,單位要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案,然後申請工傷鑑定,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啟動工傷認定程式,勞動能力鑑定程式。用人單位可以攜帶工傷認定書,員工本人的身份證,病歷資料,進行工傷醫療費用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