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戶口沒遷走,不會對產生男方影響。我國法律在結婚和離婚時的戶籍辦理,都沒有明確規定。結婚時不要求把男女的戶口併到一處,離婚時也沒有規定必須遷移分戶。但是離婚後,女方沒有將遷移戶口,有很多不利影響,例如女方沒有房產,其工作單位只能同意遷移到集體戶上,但如果工作單位沒有立戶或者不同意,女方遷移戶口時的住所登記就成為問題。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 第10條第1款
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