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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質量年限有什麼相關規定?

欄目: 房屋買賣 / 釋出於: / 人氣:2.01W

房屋質量年限有什麼相關規定?

購置房產是許多公民一生的大事,因此,房屋房產的質量水平是許多人都關心關切的問題,我國為此專門出臺了許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好了房屋質量的一些標準,以保障行業水平和房屋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那麼,在我國,房屋質量年限有什麼相關規定?

住宅質量保證期限

一、在我國工程質量保證期是多少年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範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二、工程質量保證期限未滿時工程出現問題怎麼辦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是根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由施工單位在交付工程時,針對房屋質量向建設單位作出承諾保證的書面檔案。而其中規定的保修期,是指施工單位對保修期內出現的保修範圍內的質量問題無條件實施修復的期限,並非對工程質量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保修期屆滿,並不影響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第十三條規定:“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保修範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此可知,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是施工單位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保修期內出現的非因使用不當、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承擔無條件按交付時的原貌和質量標準實施修復的責任(修復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該條是關於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由此可知,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的形式主要有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通過以上對比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和瑕疵擔保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主要有以下兩點區別:

第一,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針對的質量問題是工程竣工驗收後保修期內出現的,而瑕疵擔保責任針對的質量問題是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的;

第二,承擔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方式是無條件按交付時的原貌和質量標準實施修復,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而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方式包括修理(無償)、賠償損失等。

一般的貨物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均負有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並不負有交付後的保修責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而對於房屋建築工程,因其質量涉及到公共安全利益,《建築法》、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要求作出更高的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在依約交付後仍在一定期限(保修期)內承擔無條件地按交付時的原貌和質量標準實施修復的責任即保修責任。保修期是保修責任的期限,而非瑕疵擔保責任的期限。因此即使保修期滿,施工單位的保修責任消滅,但施工單位的瑕疵擔保責任仍然不受影響。

以上就是我國各種建築工程法律法規和條例的相關規定,房屋質量年限不同功能和區域具體的保修年限是不同的,一般從高建設工隊向建設單位提交電工報告的時候開始計算年限,如果在保修期內出現的問題,那麼責任方就需要承擔這兩區縣的保修費費用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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