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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師:二手車曾發生事故起訴,經營者構成違約但無欺詐故意,無須承擔三倍賠償

欄目: 律師隨筆 / 釋出於: / 人氣:1.62W

二手車交易專業性較強,車輛資訊與人身安全也密切相關,賣方未告知交易車輛曾發生事故是否構成欺詐?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倍賠償條款?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

杭州律師:二手車曾發生事故起訴,經營者構成違約但無欺詐故意,無須承擔三倍賠償

2018年1月22日,王某與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買方確認車況(發動機、變速器、大架無事故)後,以24萬元購得大眾邁騰汽車一部,並另付2680元購買贈品套餐。合同簽訂時,車輛表顯示公里數2400公里,賣方承諾所出售車輛無事故無泡水,如有事故或泡水,車輛全額退款並賠償相應損失,並如實告知所售車輛車況、里程和價格,買方亦予以確認。

2018年7月,王某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返還車款並承擔三倍車款的賠償責任,其向法庭提交了車輛損失材料及維修費發票,證實涉案車輛在被告出售給原告之前,發生過事故,並在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進行維修,價稅合計5100元。某公司辯稱,王某主張的維修記錄,通過公開途徑可以查詢,其在合同簽訂時並無隱瞞相關資訊的主觀故意,且無證據證明其與王某締約時知悉車輛發生事故並理賠的存在,王某所稱的“事故”與合同約定的事故(發動機、變速器、大架發生事故)也不相符,王某提起訴訟時,涉案車輛已行駛3萬公里左右,不存在安全隱患。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在交易前發生過事故並進行維修,與被告承諾的車輛狀況不符,被告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構成欺詐,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被告某公司承擔退一賠三責任,返還原告96萬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鄭州中院審理後認為,案件存在未對涉案車輛進行處理、未核實事故真實性等問題,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發回重審。

法院重審後仍認定某公司構成欺詐,適用退一賠三條款,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被告某公司承擔退一賠三責任;原告王某返還被告涉案車輛。

某公司提起上訴,鄭州中院審理後認為,涉案車輛在交易前發生過普通消費者所理解的事故,與某公司承諾的車輛狀況不符,應承擔違約責任。適用三倍賠償要求經營者在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某公司購買價格近22萬元,銷售給王某是24萬元,且本案是二手車買賣,其故意隱瞞車輛的輕微維修行為,可能面臨消費者三倍索賠,不符合銷售常理。由於某公司並非案涉車輛的4S店或直銷直營等特殊經銷商,案涉車輛的事故和維修發生在某公司購買該車之前,上游的銷售公司已將保險理賠情況如實予以記錄,並即時上傳至消費者可通過一定途徑公開查詢的網路,相關資訊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披露,某公司並無刻意隱瞞相關資訊的意圖,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某公司在出賣該二手車輛時,知悉車輛存在維修情況,且出售給某公司車輛的賣方代理人劉某出庭證明,在銷售案涉車輛時,未將該車的出險與維修情況告知買受人某公司。

故本案證據無法證明某公司具有銷售欺詐的主觀故意,及實施了銷售欺詐行為。某公司在接收二手車時,雖對車輛的驗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但這種過錯屬於交易過程中的重大過失,交付車輛不符合合同約定,可認定為其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鄭州中院判決撤銷原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某公司退還王某購車款24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損失;王某退還某公司案涉車輛。

二審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高院指令鄭州中院再審。鄭州中院再審後決定對二審判決予以維持。

(徐衛嶺 巫晶晶)

■法官提醒■

“退一賠三”以經營活動存在欺詐為前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退一賠三條款適用的目的,是懲罰、遏制經營者的不理性逐利行為,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讓懲罰性賠償成為懸在經營者頭上的“利劍”。但民事行為強調實質公平,應當注重對行為人主觀惡意的考察,對經營者過失行為,通過普通民事救濟填補消費者損失。適用退一賠三的前提,是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存在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和判斷指導。通過借鑑民法對欺詐的規定可知,判斷汽車經營者是否存在欺詐,應當具備三要件:一是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欺詐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二是經營者客觀上存在欺詐行為;三是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作為二手車經營者,在進行二手車交易活動中,應當首先確保自身已全面深入的瞭解交易車輛資訊,相較於消費者,經營者獲得二手車相關資訊更方便。其次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的交易車輛資訊。最後向消費者解釋可能產生歧義的合同內容。二手車買賣簽訂的合同大都由經營者提供,合同內容通常屬於格式條款,經營者負有解釋義務。近年來,因二手車交易引發的訴訟屢見不鮮,且標的額巨大,經營者應當完善二手車交易程式,減少訴訟風險。

作為消費者,由於汽車產品自身具有複雜的結構、配置,消費者沒有專業能力進行真實鑑別,只得依賴於經營者的告知,因此,消費者應當儘量選擇具有良好信譽的二手車經營者。二手車交易價格相比其他商品較高,如存在安全隱患,不僅危及消費者自身財產和生命安全,還會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應當提高警惕,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獲取二手車輛保險情況等重要資訊,也可委託第三方專業人士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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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