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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終止合同該如何賠償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1.13W
單位終止合同該如何賠償
單位終止合同該如何賠償
1.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主要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來的規定。
2.發生補償的情形主要是: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願續訂合同;用人單位破產或停業等情況終止合同;任務完成而終止合同;還有未籤勞動合同不滿一年,勞動者又不願籤而終止的。
3.補償金標準: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勞動者已不能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補償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