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如何評定,鑑定後應如何賠償
工傷申請時間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
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
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
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你要在石獅認定,不要回老家,回去沒有用的。賠償要看你傷殘等級如何評定,先認定工傷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