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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孩子的監護人有權賣嗎

欄目: 法律 / 釋出於: / 人氣:3.1W
房子是孩子的監護人有權賣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著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型別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孩子的房子監護人是否有權出售




    不可以的。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常見的房產糾紛



    (1)監護人濫用權利賣房



    監護人如果為了保證被監護的無行為能力人正常生活而必須進行房產出售好保留證據之後再進行房產交易。而如果監護人無法證明其出售被監護人房產具有正當理由,那麼就是屬於濫用對被監護人財產的處分權,為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夫妻一方擅自賣掉共有財產



    如夫妻雙方共有一處房產,其中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另一方為法定監護人也無權擅自賣掉二人共有房產。作為監護人理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除被監護人利益之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買方不屬於“善意”取得的話,該房產合同一般被認為無效。



    (3)監護人自作主張放棄繼承



    被監護人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仍享有繼承權。法定監護人一般不能代理被監護人放棄繼承權。這明顯損害到了被監護人的利益,這種代理行為會被認為無效。



    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精神病人、失能失智老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無法作出真實的意思表達,因此法律為之設定了監護人。由此,監護人便負有了對上述人員在生產、生活中的照管以及代為行使相關權利的職責。但是,在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的過程中,或出於對被監護人權益的漠視,或圖謀於其經濟上的利益,或為彌補長期照顧的拖累而尋求精神平衡,因此侵犯被監護人房產等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



    綜上所述,孩子雖然在一般的法律行為上不能夠為自己承擔責任卻可以在財產的管理上有絕對的權利,因為個人的財產是不會區分年齡的,既然是別人贈與給孩子的就應該等到他們成年有民事能力的時候自行決定如何處理而不是監護人隨意侵犯處理。